一、行政许可内容
开发国有和集体荒山、荒地、荒滩用于林业、种植、渔业、畜牧生产的审查。
二、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条;
(二)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。
三、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即予许可。
四、行政许可条件
(一)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
(二)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;
(三)有相关部门的意见;
(四)禁止毁林开荒和在25度以上的陡坡开垦耕地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九、四十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;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。
五、申请材料
(一)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;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;以个人名义开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;
(二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各1份),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各1份);
(三)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(原件1份);
(四)项目建议书、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1: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、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(原件各2份);
(五)林业、农业、水利、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(原件各1份)。
开发面积应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,以上材料一式一份;开发面积应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,以上材料一式二份;开发面积应由国务院批准的,以上材料一式四份。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。
法律依据:《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。
六、申请表格及申请书
申请单位签章的申请书。
七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
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。
八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(一)一次性开发
(二)一次性开发
(三)一次性开发
(四)一次性开发
九、行政许可程序
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――窗口受理――审查――窗口出具意见或上报审批。
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。
十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审批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。
十一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
同意开发的批准文件。有效期限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为准。
十二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
自取得同意开发的批准文件之日起,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进行未利用地开发。
十三、行政许可收费
无。
十四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
无